婴儿户口跟谁?
1、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可以是爸爸或者妈妈的户口。婴儿可以随父随母一方落户,在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
2、婴儿出生后申报落户前,父母离异或者离婚后收养孩子的,应随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
3、新生儿未申报户口登记前,父或母发生变动、收养的,应随变更后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4、新生儿未申报户口登记前,父母一方亡故的,应随生存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5、新生儿未申报户口,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随父随母落户未达成一致的,生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因非直系三代血亲关系的收养、事由未办理、原因不明等原因不能登记户口的,可以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书面申请等材料,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待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后,再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婴儿户口的落户手续。
1、出生申报户口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在设有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员家中出生的婴儿,新生儿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新生婴儿的父母可向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发)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明和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计生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准生证》或者婴儿母亲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出具的新生婴儿的《计划内生育证明》(非婚生的不需提供《准生证》或者《计划内生育证明》)。
2、受理申报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审核后办理。
3、所需时间:派出所受理后予以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