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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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亦父亦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责任,可以行使和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情形比较普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外祖父母、兄、姐就成为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起对未成年的小孩的抚养教育,管理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比如患精神疾病、酗酒、吸毒、下落不明、长期在国外工作等,此时,外祖父母、兄、姐作为次序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3、在孤儿院、福利院抚育的孩子,他们失去了父母,无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承担监护责任,这种情况下,由孤儿院、福利院担负起对这些孩子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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