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3个月离婚吗?
不请自来,这个我有发言权…… 首先,小孩三个月,是离婚最容易达成一致的时候,因为一般这个时候女方不会要求分割财产(除非男方有家暴等情况),而如果孩子已经半岁或一岁,那就会比较麻烦。 为什么呢? 原因很简单,孩子一旦长大一点会认人,这时候妈妈带孩子出门,孩子看到爸爸或妈妈,就哭闹,尤其是夜里面,爸爸想给孩子换个尿不湿,或者喂奶,就更麻烦了。所以,对于父母双方任何一方不想抚养孩子的,都不可能在这个阶段顺利把孩子给另一方带走。 但是三个月的孩子很容易带呀!吃了睡,睡了吃,连晚上一起都是黑乎乎的,看不出时间,即使醒着也是全凭本能!根本不可能认得出父母的差别! 所以,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各管一个白天和黑夜,甚至同时照看都没问题(^0^)。
但是,如果真要分开,最好还是咨询下专业律师,避免将来发生什么纠纷。比如,有些家长离婚后,发现自己给孩子带的行李里,孩子的一双袜子都没有,这时候后悔已经晚了。 还有,就是父母双方一定要为孩子做好榜样,尽量保持平静,减少对孩子的情绪影响。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于男方离婚的限制,是基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照顾。女方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哺乳期,身体比较虚弱,需要更多的护理和照料,同时承担着繁衍种族的社会功能,给予特别保护符合优生优育原则。
但对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一是女方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精神病的,婚后经治病情未愈,确非女方受孕生育所造成;二是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没有向男方讲明的,且有传染男方和婴儿的危险的,三是发生凶杀、伤害、强奸及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四是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
以上情形都有一个但书:是“确有必要”。即符合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内而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必须具体审查当事人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能否继续共同生活,是否不解除婚姻关系就会严重侵害男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或者虽无上述情形,但是准许离婚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幸福和婴儿的抚育,就应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比如,双方在结婚时并不相爱,仅仅为了达到男方结婚女方怀孕生孩子的目的结婚,而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婚后各自过着互不干涉的生活,双方仍然保持婚前的性关系,特别是女方在受孕、分娩或流产后仍与他人非法同居,毫无顾忌的履行自己的性行为和生育行为,夫妻感情本来淡薄,再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如果还因女方在“三期”内而拒绝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那么就严重损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原则和禁止破坏婚姻家庭的原则,所以对此类案件应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