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领几个月?
在上海,符合生育奖励假的条件,可以享受128天的假期和津贴;而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至于很多人关心的“生育津贴”,其实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在规定的假期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员工生育假、哺乳假。 而在享受生育假、生育假期间,其工作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广大女性而言,除了关心产假、生育假外,还有可能获得一笔补贴——生育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多种特殊劳动岗位的女性劳动者,如游泳场工作人员、游泳池保洁人员、海员、空勤人员等,在哺乳期还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费。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很多地区都设立了“生育津贴”,但是并非所有地区提供的该福利待遇都是一样的。
就拿上海来说,对于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的具体发放,就有不同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情况下,职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如果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则无法享有该项福利。 但是,以下3种情况,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也无法享受该福利!
1. 非正常情况生育的;
2. 未婚先育的;
3.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