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属于儿童吗?
法律意义上不是,但是大众观念上还是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界定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十六周岁自然人就属于成年人了(成年法定年龄在十七周岁以上)。 但是! 但这里有个但是啊!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所以从这两个法来看,十六岁确实属于未成年人。
那么问题又来了,十六岁到底属于孩子还是成年人呢? 我查了下文献资料,发现这个问题似乎很复杂,有很多观点。 第一种:根据认知能力划分。 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作为区分标准,能独立分辨罪与非罪的未成年人就是成年人,不能独立辨别的是未成年人。只要当事人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后果和责任,并对此作出明确承诺的,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有效;反之,则其行为无效。
第二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只要其意志内容是在其完全意识支配下做出的,且不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认可其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某件事14岁的孩子想做了,并且这件事对孩子来说并不是难事,并没有违反道德和法律,即使父母反对也不听,那么这件行为就算作14岁孩子独立做的选择。
第三种:成熟程度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来区分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大部分14岁的少年已达到身高、体重甚至智力上的成熟,但他们的社会成熟水平还很低,因此不宜单独地把他们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种:控制力说。 该种观点认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最重要的是考察该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其对违法行为具有足够控制力,可以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种说法:利益衡量说。 这种看法认为,当某些事项本身并不明显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时,我们就不必刻意强调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而应当更多考虑其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在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其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