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包括什么?
法的概念在法学著作中是一个难度系数较高的问题,之所以难主要是因为法的概念具有多层含义,因此才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以界定其范围并确定其外延。 我国现行立法上对“法”的定义属于立法者定义,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4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正的《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从该定义来看,所谓罪就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谓刑,指的就是刑事责任、刑罚。所以,从定义本身来讲并没有区分罪与刑的区别(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而学术界对于法的定义则相对丰富和多样,这些定义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广义法的定义,另一类是以行为为基础的狭义法的定义。
以权利为基础的广义上的法的定义主要关注法的作用,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肖永平教授就认为“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法是由国家创建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系统”[1];邓正来过教授也认为“法是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2]。
以行为为基础的狭义上的法的定义侧重于法的内容,认为法是明确规定了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3]。
比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张生教授也主张“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5]。
虽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关于法的定义的方案,但是我认为最准确也最合适的定义应当是一种折中的观点,即在广义上承认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的同时,又在狭义上限制法的具体内容。
法不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它必须有相应的表现载体——这种载体就是法律事实。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法: 法是社会关系发生异常状态时,为恢复社会正常状态而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行动指南。